誰是王八蛋?!

Posted on 2013/02/22

新的一年蛇年來到,不知道各位評律網的讀者們是否已從九天連假回到現實生活。回想這九天,除了吃吃喝喝摸八圈外,評律小編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新聞台不斷重播裕隆帥哥老闆在尾牙舞台上不斷高喊「Butterfly!」的畫面。(這在新聞連番轟炸放送下,對於Butterfly的廣告效益說不定比找乃木坂46代言還大!)雖說嚴董愛幫誰代言,大家也管不著,不過他那句「那些用蘋果、另一個我就不要說是哪個品牌了……都是王八蛋。」可就激怒了許多唉鳳的愛用者,甚至有人覺得被公然侮辱了!(詳細新聞可參考蘋果日報

事實上,「王八蛋」一詞,根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的解釋,意指「罵人的話,即雜種的意思」,確實侮辱。(關於公然侮辱的概念,可以參考評律網之前的文章:賤人與破麻?公然侮辱之南北大不同)評律小編利用評律網的「找判決」,以王八蛋 AND 公然侮辱"做關鍵字,發現謾罵他人王八蛋不僅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而有刑責,也會因為侵害他人名譽權,而有金錢賠償的問題!

但要成立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除了具備 “公然"、“侮辱"的要件外,還必須要是針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因此,這種謾罵特定群體(Ex.唉鳳使用者XD)的言論,原則上因為未以指名道姓等方式特定,或聽聞者無法推知該謾罵詞語指涉何人,不會有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的問題。否則無限上綱,以後那些把書名取作「男人都是豬」的作者也構成公然侮辱還得了!

不論是正港的愛歹丸,或是活潑的唉鳳玩家,時尚的三星用戶,又或是日系血統支持者,評律網在此都祝福每一個閱讀者,蛇年行運,任憑快意!

附表一:罵人王八蛋相關民事、刑事判決
# 判決字號 事實 法院判決
1 臺灣高等法院
99年度上易字第676號(刑事判決)
被告在出庭應訊時,多次以「○○○這個王八蛋齁」、「就是說○○○先生啦,已經完全喪失天良」…等貶損侮辱他人人格的不堪言詞,公然出言侮辱○○○。 被告構成公然侮辱,遭處罰金新台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壹日。
2 臺北地方法院
100年度訴字第3001號(民事判決)
被告構成對原告名譽權之侵害,須賠償原告3萬元之精神上損害賠償。
附表二:針對群體謾罵,涉及公然侮辱的案件
# 判決字號 事實 法院判決
1 司法院
院解字第 3806 號
對於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才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2 臺北地方法院
98年度易字第1413號(一審)
訴外人「freemanlex」在PTT 電子佈告欄上,發表「綠正妹有市場嗎?」一文,記載民進黨最近活動中常看到自稱「綠正妹」之部落客出現等語,並設置連結,讓他人可點選瀏覽「綠正妹」照片。
照片中的其中一人對於使用「littlepanada」帳號,推文留言「我只能說藍正妹絕對比這幾個綠妓正太多」的被告,提出公然侮辱告訴。
一審法院判被告構成公然侮辱,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3 臺灣高等法院
98年度上易字第1982號(二審)
二審法院認為無公然侮辱,判被告無罪。
法院認為,雖然該文章可連結至告訴人所屬團體之部落格,惟部落格照片數量眾多,加入成員亦非可得特定,被告所為上述文字究係指涉何人,於網路上難以特定,無法認定被告針對告訴人有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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