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律轉載]讓刑罰權回歸被害人?伊斯蘭國家的死刑執行

Posted on 2013/05/29

「復仇」是被害者家屬的權利,在Qesas的情形中,一旦構成罪行,國家甚至無權實施特赦。然而,這並不代表伊斯蘭教鼓勵復仇,只是伊斯蘭教認為,原諒亦或是復仇的最終決定權不在安拉或法官,而在被害人手裏。


讓刑罰權回歸被害人?伊斯蘭國家的死刑執行
05/28/2013

方潔

今年五月初在伊朗北部的城市馬什哈德出現一則新聞,一個已經被施以吊刑的死刑犯在行刑中獲被害者家屬的原諒,不用被執行死刑,所以被緊急鬆開繩索,送至醫院急救。

在伊朗等還適用伊斯蘭教法:沙里亞(Sharia Law)的國家中,犯罪被害者家屬有權決定加害者的命運。

謀殺在伊斯蘭教法中屬於可以被判處的應報刑(Qesas,或Qisas)的罪。一旦被法院判處謀殺罪成立時,由被害者家屬決定加害人須執行死刑,或者讓加害人支付被稱作血償(Diyya,英文直譯為Blood Money)的賠償金。若被害者家屬選擇執行死刑,必須在行刑當天出現刑場,確認其意願並見證死刑的執行,因為Qesas的死刑完全是為了被害者家屬而執行,這也保證了死刑犯仍有向被害者家屬請求原諒的機會。被害者家屬並且必須親自踢開綁上繩索的死囚所踩的椅子。被害者的權利不僅是決定刑罰,還包含執行刑罰。

如果家屬未出現,死刑將會延後40天,直到下一次家屬出現於行刑的時刻。

索馬利亞也是適用伊斯蘭教法的國家。在索馬利亞,謀殺的被害者家屬對於加害人有三個選擇:赦免加害人、向加害人要求血償,或是償命。如果被害者家屬選擇償命,政府會給被害者家屬一把裝有五發子彈的AK747步槍,將死刑犯蒙住眼睛綁在樹上,讓被害者家屬在距離樹五公尺處射擊。行刑的被害者家屬往往因為太過緊張,不停發抖,子彈因而射偏。

如果五發子彈都用完了,被害者家屬會被再給予五發子彈,並得在距離兩公尺處射擊。

無論事前多麼積極想要置死刑犯於死地的被害者家屬,一旦行刑完畢,立刻逃離現場。

若被害者家屬選擇血償,加害人除了負擔血償外,由法官裁量一定的監禁刑。

如果選擇血償,加害者必須以全額現金支付給被害者家屬。在伊朗等國家,實際金額加害者和被害人雙方有討論空間,但在索馬利亞,血償價額仍是依據古蘭經的100匹駱駝的價值,依照現行的換算約等於57萬台幣。在付清血償前,受刑人仍必須待在監獄中。

因為「復仇」是被害者家屬的權利,在Qesas的情形中,一旦構成罪行,國家甚至無權實施特赦。然而,這並不代表伊斯蘭教鼓勵復仇,只是伊斯蘭教認為,原諒亦或是復仇的最終決定權不在安拉或法官,而在被害人手裏。

對穆斯林而言,如果他被他人侵害權益,復仇並不代表被害人能獲得了正義、和平。穆斯林若選擇原諒寬恕,就可以得到真主安拉的賞賜。教義中也鼓勵被害人除了復仇,也要考量更寬泛的社群利益(註)。

而Qesas實際上也非這些伊斯蘭教國家大量執行死刑的原因。以伊朗為例,Qesas所造成的死刑不到伊朗執行死刑總數的百分之30。而3分之2的Qesas案件都以被害者家屬接受血償作結。法官也常在個案中扮演調解雙方,使被害人願意接受血償的角色。

在這些伊斯蘭教國家中,由法院決定被告是否構成犯罪,而由被害者決定執行的刑罰種類,國家的角色似乎像是促成被害者順利完成復仇。

即使言語上可以用「復仇」、「伏法」來掩飾,將加害者性命結束的終究是動手的被害者家屬。

然而,犯罪人命運的決定並非客觀上的惡性重大與否,而是繫諸於被害者的一念之間,是否公平?更重要的是,讓已經因犯罪事件而遍體麟傷的被害者來執行刑法,是否又讓被害者承擔了名為「生命」的不能承受之重?

註:〈修復性司法和伊斯蘭律法的相容性:以沙烏地阿拉伯為例〉,頁96以下,江國平,犯罪與刑事司法研究16期。


原文刊載於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網站,並以 CC 2.5 BY-NC-ND授權 釋出使用。

What Others Are Saying

  1. Alan 2013/06/05 at 09:43

    請問以下的文字中,被害者是否應為加害者?

    『如果選擇血償,被害者家屬必須以現金支付。』

    • admin 2013/06/05 at 11:43

      您看得好詳細(感動貌)~我們已經跟原作者反應、確認中,感謝您的回饋。

    • admin 2013/06/05 at 23:37

      原作者已將該文句修改為”如果選擇血償,加害者必須以全額現金支付給被害者家屬。”

      謝謝Alan的提醒,再次向您的細心與協助致謝~

      • Alan 2013/06/07 at 17:20

        不會啦!

        我只是對這篇的主題覺得很有趣,
        所以看得特別仔細。
        這是一篇讓人會深思的好文章!

  2. Pingback: 評律網 - 學知識 評律網駐站作家熱情招募中~

發佈回覆給「Alan」的留言 取消回覆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