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律知識小學堂:假執行

Posted on 2013/06/03

評律小編又來啦!這回呢,想跟大家介紹的是:假執行。這次出場的假執行雖然跟之前介紹過的假扣押假處分感覺很像,但他們並不是同宗的兄弟姊妹呦,而是旁系的堂哥堂弟表姊表妹。

它們之間最主要的差異可以從他們的性質觀察出來,假扣押、假處分的「假」偏作「暫時」來解釋,是在判決之前保全債權之用所必須為的程序,就是要讓債務人體會看著他明明有錢的存摺卻不能拿來灑錢提款的困擾,也能避免發生債權人明明打贏官司卻沒錢可拿、只獲得債權憑證的囧境;而假執行的「假」比較偏向「預先」,指先行將對方的財產做一個開始執行的程序。

假執行的聲請的時點是在案件已判決下來,但還未確定之時。疑!?或許親愛的讀者們會質疑這句話怎麼怪怪的?!不用懷疑,法律的規定是,在判決之後會給輸的那一方一段時間來考慮是否要上訴,若對方沒有要上訴,在那段時間過後該判決才能稱為是一個確定的結果。而假執行的最重要功用就是要預防對方藉由上訴救濟之名來拖拖拉拉的不給錢啦!所以只要您拿到一審勝訴,即使對方可以繼續二審、三審地打下去,也能透過假執行程序先把該拿回來的直接拿到手上。

不過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目前對於民事相關的法律中,有任何的請求都需要提出書面來做一個表達與陳述,所以要在之前提出案件的起訴狀時即要註明原告願意供擔保來便於以後能行假執行的程序,在該案件判決時若法官認為可以作假執行,就會在判決上註明,此時原告方可拿判決去作假執行。

望文而生義:名為「執行」,即由此得知要聲請假執行的程序和強制執行是大同小異的,有幾點需要注意:

(1)需至提存所繳納擔保金,而擔保金的數目大多是在案件中爭執金額的三分之一(以判決書上實際的記載為準),對方也可藉由繳納全額的費用至提存所來對抗你的假執行程序。
(2)再來就到案件之前宣判法院的執行處,填寫狀紙和繳納執行費用(全額*千分之八),之後的程序就和強制執行一樣啦!

不過在目前的法院實務中,這一類型的程序不是很好通過,建議能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才能將糾紛快點落幕呀!畢竟,訴訟在某層面跟戰爭(兵不厭詐,這是戰爭!)一樣,拖的越久不一定有好處,進而導致兩敗俱傷,真的非常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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