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律知識小學堂:公示催告

Posted on 2013/06/10

在這個商業行為相當發達的年代,相信大家都有接觸過支票、股票等等之類的有價證券吧!但是,這一類的東西正因為輕薄短小,所以特別容易弄不見(爆卦:聽說總小編就幹過這種事情,還不只一次~),如果弄不見又被別人撿走拿去冒領的話,損失就更是慘重了…

小編本次要介紹的常見程序是公示催告以及除權判決,這二個程序在這一類票據遺失之後缺一不可,少辦了一個都不行的重要程序,但是因為版面的關係,小編在這先跟大家講解公示催告:

一、要準備什麼呢?

(1)由原本持有票據而把它弄丟的那個人,去付款行庫辦理掛失手續。(例如:銀行、農會、郵局、信用合作社、發行股票的公司。近年來的股票交易已由集保中心推行無紙化股票,但早年購買的股票或未上市公司等仍有書面憑證。)
(2)該票據掛失後的五日內攜帶掛失止付的證明,到法院去辦理相關手續。

二、到法院之後要做什麼呢?

(1)填寫狀紙:股票支票各有不同,請大家視狀況各取所需。在遞狀時需注意狀紙數量的問題,要遞一正本一副本,正本交給法院、副本交給原發票的金融機構、公司,證明有去做公示催告。
(2)繳交費用新台幣500元。

三、還沒完呦!接下來還要去登報!

(1)法院會寄給聲請人公示催告的裁定,此時不要以為事情已經完成了,喜孜孜的把裁定丟到抽屜裡或是拿來墊便當
(2)收到裁定之後要先核對裁定上的資料是否有錯誤,有錯誤的話要記得請法院更正,此時千萬要細心,因為若在登報之後才發現錯誤的話,可是要砍掉重練多花登報費用。(3)拿著正確的法院裁定,在裁定內文中規定的期限之內找家報社進行刊登(隨便一家即可,沒聽過的也沒差;不用找水果日報頭版那種貴森森的地方來刊登,非常划不來也沒必要。),刊登的內容必須和裁定一模一樣,不可刪減或更改,否則也是白做工阿!
(4)在登報過後三個月後(自己要在行事曆上註記喔,因為法院不會通知你。),拿之前收到的公示催告裁定、登報的報紙(全版,不可裁剪)、印章,到原辦理的法院去做除權判決,至於除權判決是啥?請待下回見分曉。

同場加映:如果支票或是股票找到的話,記得寫撤回狀遞到法院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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