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國界律師的大陸法律講堂:合同篇:技術合同(一):技術進出口制度

Posted on 201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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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合同法下,將合同雙方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雙方權利義務的合同,統稱為技術合同。比較常見的技術合同有: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授權合同、技術諮詢合同及技術服務合同。在具體介紹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及技術授權合同前,需要先介紹一下大陸的技術進出口制度。

根據大陸技術進出口相關立法,凡是涉及跨境技術轉移的,均受技術進出口制度管理。根據該技術進出口管理制度,進出口技術分為3大類:1)禁止進口或出口技術;2)限制進口或出口技術;3)自由進口或出口技術。大陸商務部每隔一定時間會公佈限制或禁止進出口技術目錄,未被列入該目錄的技術屬於自由進出口技術。

對於自由進出口技術,大陸採取登記制度,即境外一方與大陸境內一方簽署技術進出口相關合同(包括專利開發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及專利技術授權使用合同等)後60天內,要將該技術合同報送境內一方所在地商務部門進行登記。

而對於限制進出口技術,雙方在簽署相應的技術合同前,需要先將該技術合同的主要內容報送境內一方所在商委審查,若商委審查通過的則會出具《技術出口/進口許可意向書》。據此,雙方就可正式簽署相應地技術合同,然後憑簽署完畢的技術合同及意向書向當地商委申請取得技術出口/進口許可證。在取得該許可證後,則相應各方可正式執行該技術進口/出口合同。

如果未履行上述登記或許可程序,將導致無法根據該合同結匯以支付技術許可費而有導致違約責任的問題,這點不可不注意。


本文由李卓儒律師撰寫、創作,李律師為台灣 / 美國(紐約) / 中國大陸三地律師,並自2005年起在大陸執業, 目前為北京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夥人,本文經李律師授權以 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3.0 台灣 授權條款 公開刊載於評律網,歡迎依該條款之規定轉載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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