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國界律師的大陸法律講堂:合同篇:技術合同(二):簽約資質審查以及無效的技術合同

Posted on 201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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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採購銷售協議中我們已經介紹過,在與合同對照簽約前應當先檢查對造的相關證照(請參前作 合同篇:購銷合同),以確認其是否可以從事合約項下的各項業務。若臺灣公司在大陸境內尚未設立任何經濟實體,需要直接與大陸境內企業簽署技術合同的,除了需要審核對方的營業執照外,還要確認對方是否已通過《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根據大陸相關法律規定,對於純內資企業來說,只有在其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後,才能提供跨境技術服務。

根據大陸合同法的規定: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若技術合同中包含以下6種情形,則屬於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該技術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在約定相關的技術合同時,要審查相關約定的條款有無下面這些事由,如有,需要作合規性的調整):

(一) 限制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進的技術,或者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包括要求一方將其自行改進的技術無償提供給對方、非互惠性轉讓給對方、無償獨佔或者共用該改進技術的智慧財產權。關於這一條需注意的是,在簽訂涉及技術進口合同時,大陸有關技術進口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技術進口合同中,改進技術應歸屬于技術改進方,這點與一般常見的約定方式有所不同,要特別注意。

(二) 限制當事人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類似技術或者與其競爭的技術。

(三) 阻礙當事人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包括明顯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實施合同標的技術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數量、品種、價格、銷售管道和出口市場。

(四) 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並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需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設備、服務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員等。

(五) 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設備等的管道或者來源。

(六) 禁止技術接受方對合同標的技術智慧財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對提出異議附加條件。


本文由李卓儒律師撰寫、創作,李律師為台灣 / 美國(紐約) / 中國大陸三地律師,並自2005年起在大陸執業, 目前為北京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夥人,本文經李律師授權以 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3.0 台灣 授權條款 公開刊載於評律網,歡迎依該條款之規定轉載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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