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律知識小學堂:公示送達

Posted on 2013/07/18

小編這回要和親愛的讀者們介紹的是公示送達。之前在 評律小劇場 有提到過,若房東在寄了存證信函給房客之後,該房客人間蒸發,以致於存證信函沒人簽收而達不到通知的目的時,可以利用公示送達這個方法來完成。

公示送達並不是說法院會像徵信社一樣幫您找到對方的去向,而是法院會利用它自己本身的公布欄或是網站的公告系統來幫您完成送達的程序(也就是法院PO文就當是送到了),讓您不致於因為必備的程序沒完成而影響到之後的程序。

由上述可知,公示送達最重要的要件就是,當事人必須盡自己最大的能力去查證對造的地址,並且將存證信函或文件寄出,在確定沒人簽收之後,才可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的狀紙,可以參考司法院官方網站中書狀範例所提供的檔案( 請點我 )來撰寫,寫好之後將訴狀送到該存證信函上所記載地址的管轄法院,要交給法院的規費是新台幣一千元整。如果路途遙遠,需要長途跋涉的話,可以將訴狀和訴訟費(請至郵局購買匯票)放在信封裡包裝好,利用郵政系統送到管轄的法院,法院在收受狀紙之後,會開始受理並逕行作業,此時就要開始留意是否有法院的通知寄到訴狀上所留的地址,法院不管是受理與否,都會寄通知給聲請人(就是您啦),但因為案件量繁多,就請耐心等待囉。

咦,別急著按視窗右上角的叉叉~,小編還有要提醒大家的注意事項呦!在聲請公示送達之前,必須要注意存證信函被退回的理由。像是以:「招領逾期退回」、「拒收」、「人在國外」之類的原因不能完成存證信函的送達時,在公示送達的聲請上因為不符合法定要件,極度容易被法院退回。當然,已經繳交的規費不會退還給聲請人;像是「遷移新址不明」、「查無此人」之類的原因才符合法定要件,被法院認為是聲請公示送達合理的原因。

等一下下下…,小編似乎又聽到有親愛的讀者在發問啦!他問說,如果對方是公司的話要怎麼辦呢?那就要填寫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的戶籍地址和公司的設籍地址,才算符合法定要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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