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他抄我呀!

Posted on 2013/01/04

說到抄襲,當以《食神》一劇最為傳神。話說當唐牛得知史帝芬周也做佛跳牆,並從倚天切、屠龍斬一路抄到大炒一翻後,唐牛大呼:「抗議,他抄我呀!」,此時評審卻淡定表示:「比賽就是這樣的!好像跑步游泳一樣,還不是你做什麼他就做什麼!有什麼好抗議的?抗議無效!!!」。(關於此橋段請直接上YouTube觀看 食神-食神爭霸戰 )

然而,現實生活中抄襲的後果,通常不可能「抗議無效!」,抄襲者小則受人唾棄,大則會因侵害著作權導致訴訟纏身,甚至需負擔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實在不可輕忽!因此,身兼《研究生不死,只是生不如死》的菸酒生主角的評律小編,以切身相關的論文抄襲為例,介紹相關的著作權小常識,希望大家不要陷入將「抄襲」硬ㄠ為「致敬」的窘境之中。

小編利用評律網的「找判決」功能,依序在關鍵字中輸入“著作權 AND (碩士論文 OR 博士論文)"、將裁判時間設為“不限"、裁判法院則是定為優先管轄權的“智慧財產法院"後,共找到10則判決,其中有2則涉及論文抄襲問題。評律小編在看完這2則判決後,提醒大家下列三點注意事項,以自我保護:

1. 論文有無著作權:

事實上,研究生們熬夜爆肝的碩博士論文要取得著作權比畢業想像中容易許多,只僅需:(1)論文是研究生獨立完成,非抄襲而來。(2)這個論文與他人作品有辦法區別出來,足以表現出堂堂菸酒生的個性或獨特性。若符合上述要件,不僅不需向任何行政機關登記或註冊,此外,不論此論文是否曾出版或公開發表,內容品質好壞,都具有著作權。(謎之音:就算你抄到一本爛到無以復加、被口試委員吃光Macaron仍釘得滿頭包的鳥文,也將侵害該鳥文的著作權,得不嘗失,莫此為甚!)

2. 是否構成抄襲:

在時尚界,抄襲、致敬讓人總讓人一頭霧水,傻傻分不清楚。但在著作權法,小編可以告訴大家,著作權法上的抄襲,必須同時滿足下列兩個要件:(1)抄襲者有接觸該著作的機會。比方說抄襲他人論文者得透過網路或圖書借閱等方式取得他人論文。(2)被控抄襲的論文與著作權人的論文具有實質相似。既然是實質相似,因此將別人的論文換句話說,或僅是增加一些不重要的文句,也可能構成抄襲,違反著作權法。

3. 是否有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除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外,也提供「合理使用」制度,讓社會大眾在合理範圍內可使用他人著作,進而站在巨人的肩上,為進一步創作。因此,若被控抄襲的論文是在一定的範圍內引用他人文章,並正確地在註腳中寫明作者姓名與出處,也有主張合理使用,而不構成著作權侵害的空間。(關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進一步介紹,請期待評律網接下來的合理使用專題,小編將會再跟大家介紹哪些行為屬於合理使用。)

因此,小編要提醒各位研究生與創作者,無論你是要抗議他人抄襲,或是主張自己只是致敬,沒有抄襲,重點都在證據啊!!!因此,在創作完成後,可別將創作過程中所使用的資料通通資源回收,這些文件未來可能成為證明具有著作權,或未抄襲他人著作的關鍵證據歐!

最後,近年來在台最知名的抄襲案件,莫過於x果(謎之聲:不是蘋果…)大帥哥在金魚上跌股的往事了。你看那金魚腰肢款款,弱柳纖纖擺呀擺的,殊不知,金魚處理不好,回頭一咬你可就變鯨魚了!為了避免鯨魚變身金魚咬住「金愚」的慘劇重演,評律網建議閱讀智財法院100年度附民上字第1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附帶一提的是,在這個案例中勇戰x果大帥哥強大律師群,為著作權人陳小姐爭回30萬元賠償額的大律師是哪位呢??

答案揭曉:賴呈瑞大律師。

附表:智慧財產法院碩博士論文抄襲判決整理
# 判決字號 認定事實 判決結果
1 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被告抄襲他人論文,以完成碩士論文。 1.賠償22萬元
2.判決登報
2 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著訴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被告抄襲他人研究計畫報告,以完成博士論文。 賠償12萬元

==================================

創用 CC 授權條款
本著作由評律網製作,以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3.0 台灣 授權條款釋出。

What Others Are Saying

  1. 疑惑者 2013/01/04 at 10:02

    好像沒看到賴律師的名字在判決書內?!

    • 唉唷 2013/01/04 at 10:23

      告訴代理人的名字不會出現在判決書中,
      但你看賴律師的新聞連結,就有寫到這件事~~~

      賴律師!!!我們永遠愛您!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