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不合理?影印書籍篇
Posted on 2013/01/18
好久不見,各位評律網的讀者們還記得唐牛嗎?不對,是還記得評律小編之前曾在「抗議,他抄我呀!」一文中,跟大家提過的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嗎?在接下來一系列文章中,小編會跟大家介紹你我日常生活中都可能發生的侵害著作權行為,以及在哪些情境下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而能對抗邪惡的著作權人,達成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雙贏的局面。
我們就由影印書籍開始說起吧!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下,不論是將書籍掃描為電子檔,或是複印成書面,都是著作權法所謂的「重製」行為。因此,除非前述行為屬於合理使用,否則行為人將因為侵害他人著作權,而必須負擔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關於書籍的影印,可能的合理使用情況如下:
1. 教師在授課所需範圍內,可以重製他人著作,其中當然也包括影印書籍。但要注意到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是否會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
例如,智慧財產局在「著作權Q&A」表示,學校將某書10章中的1章影印分發給全年級學生,不得主張合理使用。由於大多數學校全年級的學生人數動輒數百人,若如此龐大的重製數量還能主張合理使用可能就太超過囉,小編建議有此需求的學校可聯絡著作權人尋求授權。 http://www.tipo.gov.tw/ch/FAQ_AnswerPage.aspx?faqid=478&path=3266
2. 一般民眾可利用圖書館及其他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在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使用的合理範圍內,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智慧財產局曾在「著作權Q&A」無奈表示,圖書館是指一般人觀念中的圖書館,並不是在辦公室影印機放置處掛上圖書室的牌子,就讓該處成為圖書館。別異想天開了! http://www.tipo.gov.tw/ch/FAQ_AnswerPage.aspx?faqid=480&path=3266
3. 若非基於授課使用影印書籍,並且是使用例如小七、就是你家的全家、影印店中的影印機等公眾可得使用的機器複印或掃描,則法院會綜合下列因素,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實務上,針對影印書籍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法院相當重視影印部分占全書比例。但怎麼印才不會太超過,著作權法並沒有明文規定,江湖上傳言有十分之一、三分之一等…。小編以下整理法院在影印書籍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判決中,曾經提到的判斷標準,供各位讀者參考:
# | 判決字號 | 法院判決 |
---|---|---|
1 | 台中地方法院 92年度訴字第311號 |
影印部分占全書比例: 1. 影印整本書、整本書除去附錄以外的部分:非合理使用 2. 全書13章,僅印4章:有構成合理使用的空間 |
2 | 板橋地方法院 93年度訴字第954號 |
影印部分占全書比例: 影印比例超過全書之半:非合理使用 |
3 | 台北地方法院 94年度易字第1144號 |
連續影印或跳印書中相關章節: 跳印書中相關章節較有構成合理使用的空間 |
4 | 台中地方法院 92年度訴字第568號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92年度上訴字第926號 |
相關書籍是否已絕版,是否無法在市面上購買取得: 已絕版,且無法購買:有構成合理使用的空間 改版後影印舊版:非合理使用 |
5 | 台中地方法院 99年度易字第86號 智慧財產法院 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1號 |
影印期刊中的文章: 影印期刊中的一篇論文全文,有構成合理使用的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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