賤人與破麻?公然侮辱之南北大不同

Posted on 2013/01/31

「賤人就是矯情!」這可是最近超火紅的流行用語,但您知道罵人「賤人」可是會吃上官司搞不好要吃牢飯的嗎?君不見就連華妃都要因此受了聖上的責罰,何況市井小民的我們呢?

受了大眾媒體多年來孜孜不倦的薰陶,各位想必都知道刑法有一條公然侮辱罪,也多的是三姑六婆互飆國罵之後要告對方:「你五路我歐!」,可是到底說了什麼話才會是可以處罰的罵人行為呢,單從新聞來看,似乎無所適從,但其實法院還是有依據一個大原則來處理地,以下就讓評律小編來告訴您。

首先,公然侮辱從字面上就可以拆成兩個概念來介紹,第一個部分當然就是「公然」二字,簡單來說就是很多人都能聽得到、看得到的情況!(複雜些來說,乃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多數人乃指三人以上,而發生場所必須是在多數人可以進出或聽聞的地方),所以在網路上PO文罵人也有可能成立呦!只要能讓讀者能從文字中知悉或可推測所指涉的人就有可能符合公然的定義;但如果是關起門來互吵或者在電話中、私人信件裡,即使罵得再難聽(從三字、五字到七字跟更多字,真是博大精深複雜呀),也無法成立公然侮辱,因為這個法條要保護的是個人名譽,私底下的漫罵如果沒有讓其他人知道的可能,就不會影響社會對此人的評價、看法,也就不是法律所要處罰的行為。

接著再介紹下個概念─「侮辱」:發生爭執任誰都不開心,也都會覺得自己被對方羞辱了,不過並不是所有難聽的話語都會被認定是刑法上的侮辱喔!基本上,如果這些辭彙不具備貶損人格的意涵,一般就不會認定是侮辱,例如罵人「豬狗不如」,或「賤人」之類的字句,當然是抹滅對方的人格,屬於侮辱;但如果是單純陳述一件事,即便用詞不雅,例如說「老子他媽的不願意」,或以某類人物形象稱呼對方如「大嬸」、「彰化的許純美」等,原則上都不屬於侮辱,否則如果成立,不就代表法官默認「大嬸」、「許純美」本身即帶有負面的意義?

最有趣的是評律網發現,關於辱罵人的字眼,南北似乎也有各自的偏好。小編在評律網的找判決功能中,輸入關鍵字「賤人 AND 公然侮辱」,裁判時間選擇「不限」,裁判法院選擇「全部」,找到了45筆判決。驚人的是,其中只有1筆在高雄地院,其他44筆都在台中以北!似乎是北部人比較喜歡用「賤人」來教訓別人;而如果您在用相同的方法進行查詢,您會發現「破麻」則是深受南部朋友們的喜愛(呼呼~好像比北部人更加犀利直接)。當然這些是實際走上法庭的資料,至於真實情形如何?則有待有志人士(誤)進行更深一層的田野調查,但不管是何者,都是強烈詆毀人格的字眼,希望各位在忍不住脫口而出之前,都能夠三思而後行啊!

附表一:成立公然侮辱罪之案例
# 判決字號 控訴內容 判決結果
1 臺灣高等法院,100,上易,45號 鄰居間因為停車糾紛,告訴人請求被告(情侶)移車,結果遭被告之一罵「妳嘴巴很賤」、「妳很賤」、「賤人」等語。 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
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易,3685號 告訴人與被告為大學同學,被告認其重修乃告訴人所致,於是數度在學校寢室或週邊飲食店內以「嘴巴賤」、「賤人」多次辱罵告訴人,告訴人經同學轉述後知悉此事。 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並緩刑2年
3 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簡,2273號 被告與告訴人為叔嫂關係,素來不合,一日因電費給付發生爭執,被告即辱罵「幹你娘」、「幹你老母」、「你這個破麻」。 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
附表二:不成立公然侮辱罪之案例
# 判決字號 控訴內容 判決結果
1 臺灣高等法院,101,上易,1998號 長官(被告)與下屬間因工作而生爭執,被告兩度用「滾」字表達氣憤,曰「你如果不想開會,就給我滾出去」及「滾」。 告訴人主觀上雖覺受辱,但「滾」字從客觀上來看,不具有貶損人格的性質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聲判,151號 朱學恆等人針對盧映潔關於廢死爭議,與網民產生之衝突事件發表意見,以「老子他媽的不願意」來表達其想法,並以「盧大嬸」稱呼對方。 「他媽的」是用來強調「不願意」的強烈程度;而「大嬸」為一般之稱呼用語,並不足使人感到受汙衊
3 臺灣高等法院,101,上易,1757號 被告於無名部落格上張貼「賤人,妳會不會太不要臉,還是人嗎?豬狗不如嗎?呵難怪先得病得了一大堆爛病,既沒用又是個人渣」之訊息,告訴人(前女友)認為是指涉自己。 該文並未提及告訴人之姓名,也沒有任何影射告訴人之特定事項,可以使一般人知悉或推測被告謾罵之對象為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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