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法律評析:捷運上禁止飲食~

Posted on 2013/04/25

這幾天最熱門的新聞好像跟法律都有些關係,從律師改行做爆破高雄捷運公然吃香腸事件,真是暴力、色情樣樣俱全涉及了很多法律的觀念與誤解,今天小編就以高捷事件的聲明稿(原始網頁已失效,現轉自Yahoo新聞)來跟各位進行一些分享!

在這裡小編要先跟大家聲明,案件是否涉及違法應予起訴或起訴後是否有罪等判斷,是專屬檢察官、法官的職權,小編僅就新聞媒體報導、當事人聲明等有限資訊,進行法律概念的說明與分享,不代表案件之必然走向與結果;更請大家有問題還是要找律師做專業服務,請別把本文作為您進行或不進行任何法律行動的唯一依據,小編沒有辦法對您負責呦!(謎之聲:你這個負心漢!)

首先就小編群們討論的結果,這篇聲明應該是委由律師進行撰寫,在小編們還是學生的時代倒也還寫不出這樣的文字,算是相當認真,本篇聲明中有提到數個法律觀點,網友們都很好奇是否正確無誤,我們就來一一檢視。

1.本案有無涉及公然猥褻?
其實違犯法律與道德標準之間仍是有一段不小距離, 以本案影片來看,男女雙方行為確實道德上有虧,也令旁人不喜、反感,可受大眾之公評;然而,刑法中規範的公然猥褻,是指「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在影片之中男方有以外套遮掩所謂”吃香腸”行為(這個用詞很厲害,沒有承認是在口交,而是用吃香腸代替,連自白都不算),應該是沒有要讓大家共見共賞的想法,另外由於外套擋住,我們也只能”臆測“其中是猥褻的行為,很難證明”確實“是猥褻的行為,在我國所採「證據裁判主義」、「無罪推定」與「罪疑唯輕」的刑事訴訟制度前提下,應該不致於被起訴才是。

2.人肉搜索有無違犯個資法?
這個問題在本案例中確實較有疑慮,如果網路朋友透過收集各種可疑資訊,最後特定出雙方當事人,乃至於公布其姓名、學校或其他可辨識該人之個人資訊,確實會有違反個資法的疑慮,再加上因為個資法施行才不久,法院還沒有出現相關的判決,因此也難以推知法院對於人肉搜索(例如何種情況可算符合公益目的?)的態度,所以這部份法律風險是確實存在的!建議各位網友不要冒然行事。(反正都已經被警察杯杯找到了)

3.是否違犯刑法第315-1條之「妨害秘密罪」?
其實原PO在引用條文時就已經給出答案,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後略…)」,在捷運車廂中”看書”、”吃香腸”很難主張非公開(不過捷運廁所上鎖後演出”四腳獸”倒是符合!),當事人露出於外的眼、鼻、嘴也應該不算是OO或XX等身體隱私部位,故應無違犯之疑義才是。

4.是否違犯刑法第235條之「散布猥褻物品罪」?
嗯,這只能說原PO可能太高看自己了一些,這裡的「猥褻物品」據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07號及617號,認為必須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原PO影片中的動作、表情或肢體,應該是造成相反效果吧…說實在,現在很多新聞的標題與照片都比原PO更有刺激性~

5.是否違犯刑法第310條之「妨害名譽罪」(應該是妨礙名譽及信用罪中的誹謗罪)?
首先這條罪行的適用範圍本就有受嚴格的限制,原PO沒有PO出本條第三款的內容(故意?遺漏?),其中提到:「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而原PO也在文中自承:「(前略…)該事件雖可能屬私事但發生地點及場所卻有不適當之處(…節略…)在此為本起事件,致上最深歉意」等等之語,所以網友們所傳述、轉貼應該是真實事實無誤;另外在刑法第311條中也特別規範:「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節略…)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後略)」,綜合以上觀點小編認為實在很難構成犯罪。

原PO文中法律意見解析大致為上,如先進、道長有其他不同指教也歡迎交流;不過小編這裡要特別提醒一點,網友們在針對此事件當事人進行評論之時,還請口下留情一些,除了給涉世未深的年輕人一個機會之外,由於目前當事人身分都已清楚特定,如網友有針對性的過度言論,足以貶損其人格的意涵,很可能會有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各位朋友還是留意較佳!(請參考以下的文章集認識何謂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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