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律師onLINE:「元五食」的慘劇~

Posted on 201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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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律師 on LINE】=====

詹姆士丟訊息過來了!

詹姆士:呂律師…有空嗎?想幫我朋友問一個問題…

呂律師:是什麼問題呢?(OS:先承認你就是你朋友吧)

詹姆士:我朋友一個月前在家裡上網。去一個「南部人聊天室」上把妹…

呂律師:把妹仔?

詹姆士:我朋友打暱稱的時候沒有想太多,取名叫「元五食」。聊了一陣子後,突然有個名叫做「小鴿鴿」的女生密我朋友…

呂律師:元五食?小鴿鴿?

詹姆士:小鴿鴿問他說「要不要出來呀、三小時三個小朋友要不要」

呂律師:聽起來很像是網路援交,你朋友有答應他嗎 XD

詹姆士:不是啦,我朋友只是想交朋友嘛…他後來就把手機號碼給小鴿鴿了,但是之後她居然放我朋友鴿子…

呂律師:聽起來不妙 ಠ_ಠ

詹姆士:唉,對呀。我朋友今天接到警方的通知書要去做筆錄,真的是太扯了!他只是想要找妹仔而已呀~我朋友會被關嗎?

=====【呂律師講給你知】=====

詹姆士的朋友會不會有事呢?看似單純的聊天,其實他可能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9 條刊登引誘他人為性交易訊息罪(*註一),最重可以處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是不是有點嚴重呢?詹姆士還有沒有救呢?

從詹姆士的暱稱來看,是不是會使一般社會大眾有性交易的聯想呢?今天假使詹姆士是取「等元」、「今晚陪我」或是「急需元」這一類的暱稱,讓大眾一看就有找援交意思,那就真沒救了!因為這樣就符合法條規定的「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那詹姆士可能就很難脫身、自圓其說,必須準備到法庭上向法官解釋了。

不過從「元五食」的暱稱來看。一般人(例如說心地善良的呂律師)來看會聯想到日式料理,而不會想到色色的事情。假如說部分較具社會經驗之人(例:警察)產生性交易之聯想或揣測(警察杯杯:元=援交、五=我、食=?),仍不能論以本罪。

此外,詹姆士的朋友是跟「小鴿鴿」用「密語」進行「一對一交談」,其他的網友是看不到他們對話的。所以詹姆士的行為也不符合法條中「散布、播送或刊登」的要件,最終可能不成立本罪。

不過詹姆士密語聊天的對象「小鴿鴿」如果真的是「警察杯杯」!光是想到一個男生對著螢幕背後的中年警察杯杯說出那些甜言蜜語的話,呂律師不由得感到背後一陣寒顫~

*註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文由呂帆風律師撰寫、創作,並以 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3.0 台灣 授權條款 公開刊載於評律網,歡迎依該條款之規定轉載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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