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國界律師的大陸法律講堂:合同篇:購銷合同

Posted on 201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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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貿往來頻繁,台灣的公司與大陸的公司進行貨物買賣的交易應該是日常常見的交易類型。從契約法的角度,大陸跟台灣的法律制度都是基本環繞著契約自由的大原則,允許當事人雙方自由約定購銷的條款,但是,兩岸的法律環境不同,有許多環節是在約定以外,大陸的強制規定會介入適用的,如果不注意,在一定情況下可能小則影響合約的履行,大則產生很大的經濟損失。

首先,在與任何交易對手準備進入購銷關係之前,可能要先搞清楚一個前提問題,就是對方有沒有從事該項交易法律要求的”資質”(就是台灣理解的法定從事某項行為的資格)。無論作為買方還是賣方,在與大陸公司簽署採購/銷售協議前,應先審核對方公司的設立文件,如營業執照中,對方的經營範圍是否允許其從事相應地批發或零售業務。而對於採購某些需經特許經營的產品,還應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特許經營證照,如生產銷售食品的賣家是否具備衛生許可證及食品流通許可證,銷售進口化妝品的公司,需查驗該進口化妝品是否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若屬於需強制認證產品目錄(大陸的國務院質檢部門會定期公佈)中的產品,則要查驗該產品是否有通過3C認證等。

我們曾經處理過一個案子,是一個外國客戶向一個大陸的醫療器械的零件生產廠家的採購合同,我們在協助審閱問的第一個問題,就是這個交易對手是否已經取得相關的醫療器械生產的許可。如果沒有,這當然是首先要知道的重大風險,畢竟,如果交易對手連生產的“資質”都沒有,期待它會合法履行合同的供貨義務可能就會有困難。客戶如果及早知道這個情形,應該立即就相關的情況進行瞭解,確認到底要不要繼續這個交易。


本文由李卓儒律師撰寫、創作,李律師為台灣 / 美國(紐約) / 中國大陸三地律師,並自2005年起在大陸執業, 目前為北京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夥人,本文經李律師授權以 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3.0 台灣 授權條款 公開刊載於評律網,歡迎依該條款之規定轉載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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