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生死:殺一兩個人,不會被判死刑?

Posted on 2012/12/25

「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羅馬書第13

「千百年來碗裏羹,怨聲如海恨難平;欲知世上刀兵劫,但聽屠門夜半聲」

從無前科的曾姓男子,在電動間的廁所裏割喉殺死十歲男童。據警方宣稱,曾姓男子曾表示:「殺人前有上網查過,在台灣只殺一、兩人不會判死刑,才決定殺人。」此語一出引發社會激憤。在台灣,「只」殺一兩人,真的不會被判死刑嗎?評律網先整理出近一年來最高法院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判決,希望能從中找出端倪供讀者省思。

按附表整理結果,其實大多數殺人案件的死亡被害人都是一人(台灣沒有鬼島成這樣!動不動就出現連環殺人事件…)。而在大多數被害人僅有一人的殺人案件中,施以死刑的案例確較為罕見。當二審法院判處被告無期徒刑時,最高法院多數維持原判;而當二審法院判處被告死刑時,最高法院則多半會希望二審法院針對「刑度」再行考慮,而將案件發回更審。「殺一人不會被判死刑」,從結果論上來說,在大多數的情況下是正確的。

但事情沒有這麼簡單,「判刑」不是「吃角子老虎」,不是數字對了就給你抱抱,如果被告雖然「只」殺死了一、二個人,但是他殺人手法、情節卻令人髮指(例如凌虐、手法殘忍、或強暴被害人或另外殺害其他人未遂),最高法院通常就會認為被告的惡性極端重大,「求其生而不可得」,因而判處被告死刑。割喉的曾姓嫌犯如果真的有上網查資料,但欠缺精準的判決分析工具,他所查得的結論不過是一場精心設計的以訛傳訛,不但誤導了他,誤導了社會大眾,也平白害死一名稚子。法院在個案量刑上一直保有彈性,特別是會從被告犯行的全體綜合評估是否應處以死刑,徘徊在生死之間,被告、被害家屬不好受那是自然的,就連法官本人,都是一場爭扎與艱熬。以本案為例,曾嫌雖然沒有另犯他罪,但他所殺害的是手無寸鐵、毫無反抗能力、且與他無冤無仇的小孩子,他的犯行更是隨機、無差別、恣意性的攻擊,任何巧合經過陳嫌旁邊的小男生、小女生、小嬰兒,都有可能亂刀殞命,就算在哈利波特的人馬世界中,殺害幼駒都是不可饒恕的罪行,更何況這是真實的文明社會!但各位評律網的讀者也不要忘記,曾嫌是一個不到30歲的中輟生,但他從無前科。一個連國中畢業學歷都沒有的青年,他可以在29歲之前沒有吸安、沒有酒駕、沒有販毒、沒有犯過任何罪,料想他大概曾經多次拒絕可以簡單賺錢的組織犯罪歹路;這樣的一個人,卻在多年求職不順、被社會被企業屢次拒絕後,一次就走向這麼決絕、殘忍的不歸路!而他求的是什麼?不過就是吃飽罷了!

我們每天都能吃飽,但10歲的小男孩跟曾嫌並不是。

這些事由綜合考量下,評律網的讀者不妨假設一下自己是法官,是否會擺盪在生與死的兩極,為死者、為被告流浪生死,生死疲勞?

死刑的存廢是大哉問,判決中隱藏的故事、辛酸、價值判斷與司法官彰顯的人性光輝,值得我們在投下贊成或反對票前,細細一思。

有關死刑存廢的理性討論,評律網推薦閱讀「站在不被信任的天平上:張娟芬、許家馨對談」一文。

附表:近一年最高法院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判決整理
# 判決字號 死亡人數 罪名 犯罪手法 最高法院判決
1 101,台上,5688 1 殺人既遂 情侶分手吵架,男方(被告)持水果刀刺入女方胸腹背,刺穿右肺上葉與心包、大姆指基部約1/3斷離,女方(被害人)奔至大街上求救並倒在血泊之中,送醫急救後仍因血氣胸不治死亡。 無期徒刑
2 101,台上,4701 1 殺人既遂 被告尋仇找上仇家房間,仇家不在房間,反倒是仇家的朋友(被害人)喝醉躺在房間裡。被告出拳毆打被害人逼問仇家去處,把他打到腦震盪昏迷後,一把火燒了房間,將他燒死於房內。 無期徒刑
3 101,台上,4567 1 殺人既遂 被告和一名已婚之婦有肉體關係,兩人約好殺害該名戴綠帽的老公(被害人)、領取鉅額保險金。後來被告就夥同另一名友人到被害人住處,一陣扭打後,被告用棉布袋緊勒其頸部,造成他呼吸性休克死亡。 無期徒刑
4 101,台上,4570 1 殺人既遂 被告和被害人因經營電動遊戲業的利益糾葛結仇,兩人相約談判。會車時,被告搖下車窗持槍朝被害人頭部、頸部、胸背部共射擊七槍,致被害人胸部內出血,送醫不治。 無期徒刑
5 101,台上,4506 1 加重強制性交殺人既遂 一名計程車司機(被告)載到一位12~14歲的少女(被害人),在車內強暴少女後,想到少女看到了營業登記證上的姓名,為了滅口,就用手肘勒緊少女頸部,再以膠帶纏繞其口鼻,致其窒息死亡。 死刑
6 101,台上,4511 1 殺人既遂 情侶在電話中吵架,男方(被告)為了帶回女方(被害人),夥同四名友人持長槍前往女方所在地,把女方強行載回男方家。後來這對情侶又因同樣原因吵架,男方便用不明的方式鈍擊女方左後腦上方,致其死亡,之後再把屍體棄置於垃圾桶內。 無期徒刑
7 101,台上,4242 1 於本案外另犯兩個殺人未遂 被告心情煩悶,受閱讀過的暴虐漫畫?銃夢?的影響,決定隨機殺人宣洩。到網咖上網找到對象後,佯稱要租房子,趁屋主(被害人)介紹房內設施時,用防狼噴霧器噴他,再用鐵槌敲後腦,又拿番刀狂砍,導致被害人當場死亡。被告去醫院療傷後,又以租屋為由前往被害人家中,持鐵槌和番刀攻擊被害人的妻子與兒子。 死刑
8 101,台上,4313 1 強盜殺人既遂 三名被告持刀致被害人租屋處強押被害人上車,將其拘禁於其中一名被告的租屋處,逼問出金融卡密碼領出五十萬元後,為了滅口,將他用繩索勒斃後棄屍於淡水河中。 無期徒刑
9 101,台上,3668 2 殺人既遂 被告與其妻(被害人一)吵架,妻回娘家,被告前往娘家發生爭吵,被岳母(被害人二)鎖於門外。隨後被告衝入屋內亂刀砍死其妻與其岳母。 發回更審(二審判死刑,最高法院認為死刑判決應就科刑資料進行辯論,且須調查被告的殺人動機是否為無故濫殺)
10 101,台上,3672 1 殺人既遂 二審法院:被告不願入獄服刑,想要變換身分,想借用他人屍體製造引火自焚的假象,並同時冒充死者身分,因而放火燒死被害人。 發回更審(一二審皆判死刑,最高法院認為死刑判決應就科刑資料進行辯論)
11 101,台上,2088 1 殺人既遂 被告酒後被同居人(被害人)以言語奚落,憤怒下毆打其臉部,以水果刀劃其臉部,以水果刀猛刺其胸部、肩部與手部,致其因切斷肱動脈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無期徒刑
12 101,台上,1977 1 殺人既遂 被告買了新車,約被害人上車測試性能。被害人斥責被告欠債不還還買新車,被告遂與車內朋友以鐵鎚鈍端與銳端猛擊被害人頭部左側,共敲擊四十處,導致被害人呼吸道噎阻、窒息死亡。 無期徒刑
13 101,台上,1203 1 加重強盜殺人既遂 被告在原先經營的汽車美容館認識了家境富裕的被害人,後來被告經濟陷入困境,就潛入被告家,綁住被告。被害人表示自己有心臟病需要服藥,被告拿藥給他,卻把酒當成了水,讓被害人服下。拿完財物後,被告沒幫他鬆綁就離開。最後被害人因已服用酒精及抗憂鬱藥物、口頸悶縊,又喪失自救能力,導致酒精藥物中毒、窒息,終至引發中毒性休克及呼吸性休克死亡。 無期徒刑
14 101,台上,1060 1 殺人既遂 被告與其朋友在PUB喝酒時,不滿被害人以眼神瞪視他們,於是持西瓜刀揮砍頭部、背部、肩胛、頸部、四肢等部位,共計揮砍約二十餘刀,致其出血性休克及呼吸衰竭急救無效死亡。 無期徒刑
15 101,台上,900 5 強盜殺人既遂 兩名被告是兄弟,與其父親欲結夥強盜某工廠。他們先以西瓜刀砍死兩名保全(被害人一、二),再潛入房內砍死想要呼叫的房內女子(被害人三)。在拿到保險櫃鑰匙後,再砍死兩名台商(被害人四、五)。 死刑
16 101,台上,764 1 殺人既遂 被告在酒後認為被害人出言挑釁,與其他兩名朋友共同以球棒重擊被害人,致其頭部鈍挫傷,導致顱骨多發性骨折合併顱內出血,於送醫前即因傷重不治死亡。 無期徒刑
17 101,台上,504 1 殺人既遂 被告在酒後認為被害人出言挑釁,且與被害人本有過節,於是在對空鳴槍後,對被害人射擊至少五槍,導致其因腹腔內槍彈創傷導致出血性休克不治死亡。 無期徒刑
18 101,台上,117 1 擄人勒贖殺人既遂 被告兩人將被害人綑綁至山區,之後殺害被害人。 發回更審(二審判死刑,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未審酌各共同正犯的個別量刑事由)
19 100,台上,7302 1 殺人既遂 情侶吵架,女方(被害人)提分手,男方(被告)要求復合遭拒,於是持槍前往女方所在處談判。男方質疑女方另結新歡,開第一槍未中後,再以十至十五公分之近距離向被害人右耳後擊發第二槍,導致其不治死亡。 發回更審(二審判死刑,最高法院認為量刑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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