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國界律師的大陸法律講堂:新法速遞(2013/06/17)

Posted on 201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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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資訊化部:《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3年版)》(徵求意見稿)

2013年5月23日,工業和資訊化部發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3年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2013版目錄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徵集的截止日期為2013年6月24日。

2013版目錄稿和現行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03版)》(以下簡稱“2003版目錄”)均將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兩大類別。前者是指提供公共網路基礎設施、公共資料傳送和基本話音通信服務的業務;後者是指利用公共網路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與資訊服務的業務。相較於2003版目錄,2013版目錄稿體現如下主要變化:

1. 基礎電信業務

(1)伴隨電信業務近年來的發展趨勢,2013年目錄稿將LTE/第四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4G業務)、衛星固定通信業務、有線接入設施服務業務等業務種類。

(2)由於近年來IP電話業務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基礎性業務,在2013版目錄稿中,IP電話業務從固定通信業務中分離被歸屬到第一類基礎電信業務裡,2013版意見稿亦對IP電話業務概念以及經營者資質作具體說明。

(3)對於納入2003版目錄但近年來逐漸萎縮的業務類型,例如公眾電報和用戶電報業務、模擬集群通信業務、無線尋呼業務、無線資料傳送業務,2013版目錄稿明確今後不再發放新的經營許可,但已經獲得相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可繼續提供相關服務。

(4) 此外,2013版目錄增加轉售的基礎電信業務這一基礎電信業務類型,允許業務提供商(即虛擬運營商)向其他有網路基礎設施經營權的運營者購買電信服務或租用網路設施,自建計費或業務管理平臺,重新包裝成自有品牌的電信服務銷售給使用者,這也是鼓勵、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的重要舉措。

2. 增值電信業務

(1)新納入特定的增值電信業務類型以體現增值電信業務的最新發展趨勢,例如針對雲端技術納入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為規範編碼和規程轉換業務開展納入互聯網功能變數名稱解析服務業務等。

(2)結合互聯網產品的發展,對資訊服務業務作更明確的解讀,將資訊服務業務分為發佈平臺和遞送服務(用戶端服務、應用商店等被納入)、資訊搜索查詢服務(不僅包括互聯網搜索服務,還包括移動通信網路搜索服務)、資訊社區服務(社交網站、博客、播客、微博、虛擬社群、聊天室、網路線上遊戲等被納入)、資訊即時交互服務(不僅包括即時資訊和檔的接受和發送,也包括即時視頻語音服務)、資訊保護和處理服務(例如殺毒軟體、放打擾軟體等)等類別。

(3)2013版目錄稿規定,利用與通信網路(含互聯網)相連的交易處理平臺面向社會公眾提供與電子商務等有關商品、服務交易公共平臺服務屬於交易處理業務。就此而言,電子商務網站被納入交易處理業務的範疇,如2013版目錄稿的前述內容被正式通過,則電子商務網站今後需申請交易處理業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通過對2013版目錄稿和2003版目錄的對比,2013版目錄稿更多地體現了近年來電信業務發展的趨勢,納入新類型的電信業務的同時將電信業務做更合理的分類,便於針對不同的電信業務予以規範和管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2013版目錄稿尚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不排除將會有進一步調整的可能。此外,2013版目錄稿及其最終頒佈的內容均屬於電信業務類型的分類標準,而並未改變目前關於電信業務外資准入的政策,電信業務目前仍屬於限制外資准入的產業,外資在基礎電信業務的持股比例不超過49%、在增值電信業務的持股比例不超過50%。


本文由李卓儒律師撰寫、創作,李律師為台灣 / 美國(紐約) / 中國大陸三地律師,並自2005年起在大陸執業, 目前為北京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夥人,本文經李律師授權以 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3.0 台灣 授權條款 公開刊載於評律網,歡迎依該條款之規定轉載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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