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修法的六大面向—實體審查篇

Posted on 2013/01/21

在今天的專利法修法介紹,評律小編要跟大家介紹102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專利法新法中,關於專利專責機關(也就是智慧財產局~)實體審查程序的重要修正。

1.完備修正制度

關於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正,專利法新法考量修正時點是否延宕審查,與對他申請案造成不公平刪除過去申請人僅能在申請日後15個月內主動提出修正的期間限制,以及增訂最後通知制度。以下小編整理不同修正時點的相關規定,給大家參考:

(1)實體審查前:在此階段智財局尚未進行實體審查,因此,不僅沒有延宕程序的問題,申請人的修正又可讓相關資訊更完整,有助審查,摸蛤仔兼洗褲,專利法針對此時點提出的修正當然也沒有限制必要。

(2)進入實體審查,申復通知後:在進入審查程序後,申請人的一再修正,將會有上述延宕程序與不公平的問題,因此,收到申復通知的申請人僅能在指定期間內提出修正。

(3)進入實體審查,最後通知後:聽到final,當然就不妙啦!在此時點,申請人不僅須於指定期間內提出修正,可修正事項也有所限制,不能任意變更已審查過的申請專利範圍。

2.放寬申請分割時點之限制

102年施行的專利法新法也放寬了申請分割期間的規定!若申請人認為有分割必要,除在舊法已有規定的再審查審定前申請分割外,亦可在初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提出分割申請。

3.新增一案兩請解決方法

專利法新法針對同一人針對相同創作,於同一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的「一案兩請」爭議增訂相關規定,避免重複授予專利權的問題。

在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間,由於新型採形式審查,可先取得專利權,因此,智財局在審查發明專利時,若認為應准予發明,應通知申請人限期選擇其一dochi?)。若申請人屆期未選擇者,即不予發明專利。若申請人選擇新型專利權,該發明專利申請案即不予專利;若選擇發明時,則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小編mur:沒想到專利法中居然有魚與熊掌不可兼得的道理!專利法大啟示!大家可別太貪心呀~)

另外,若在發明專利核准前,新型專利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由於此時新型專利所揭露之技術已成為公眾得自由運用之技術,不應再讓他人專有,此時該發明將不予專利。

4.放寬專利權延長要件

專利法舊法規定,依其他法規應取得許可證才可實施的醫藥品或農藥品專利權,未獲得許可而無法實施專利權的期間必須超過2年,才可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102年開始施行的新法基於不論專利權人無法實施的時間是否超過2年,都因此喪失若干專利權保護期間,而刪除此限制,這對時間就是金錢的專利權人來說,可是一大利多!

這次的專利法修法專欄就到這裡,下回會跟大家介紹擴大專利保護範圍的重要修法內容,下次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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