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巢氏完全防身手冊三:你的房子?我的家!

Posted on 2013/02/19

「幸福的家庭無不相似,不幸的家庭各有不幸」,當各位好不容易租到了房子,正為了終於找到一個落腳處而安心的時候,總是有可憐的當事人要抱著棉被在角落哭泣。此話怎講?還不是有了地方住,卻失去了隱私!

房東三天兩頭進來,無限侵門踏戶不打緊,東西因此不見了,找房東理論還要被質疑是自己記憶力差;不過這廂有苦說不出,那廂也有冤要訴,「啊有些房客的生活習慣很差,每次經過都有臭味飄出來,萬一養出一窩老鼠怎麼辦,我不進去檢查一下我不安心啦!」某不具名房東如是說。

類似的案例不勝枚舉,有的房東會在出租的空間裡保留一間小房間(當作儲藏室?);有的只出租個人套房,卻保留公共空間;也有的則是為免空屋期太長,當房客確認不續租後,就不斷地帶人來看房。方法五花八門,但唯一不變的是,房客三天兩頭就會看到親愛的房東出現在自家屋裡。

難道租了房子就要被剝奪隱私嗎?當然不是這樣的!所謂的租賃契約,就代表承租房子的人在租賃期間,享有合理的使用權,即使房東擁有所有權,也不能任意侵犯房客的居住自由。所以,如果沒有事先通知,房客是有權不讓房東任意進屋的。為了讓自己住的更安心,最一勞永逸的方法就是更換新鎖,避免太多潛在的舊鑰匙持有人隨時可能進入。雖然更換門鎖不需經過房東的同意(所以也不需要給房東備份),但舊門鎖還是要保留起來,等租約到期時,請記得回復原狀。

如果房東真的不放心租屋處,或有需要帶人看房,務必要事先通知房客,約好在房客同意的時段進屋,否則若擅自進入,是有可能觸犯刑法的侵入住宅罪,最高可以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即使是房東保留房間或公共空間,原則上房屋使用權還是屬於真正居住於這間屋子的人,如果房東只是偶爾出入,當然不屬於居住人,進出還是要經過房客的同意。

俗話說得好:「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凡事大家互相配合,有商有量的,沒有解決不了的事;不過多數時候,「因誤會而結合,因了解而分開」的例子反而更常見,為了避免更多相見兩無言的情況,對於房子的使用方式,房客跟房東要秉持著更多的耐性,好好溝通,相信一定會找到兩全其美的好方法。

附表:租賃隱私相關判決
# 判決字號 控訴內容 判決結果
1 士林地方法院
98,訴,289
被告為房客,提早終止租約,也同意房東在租賃期間內讓仲介帶人看房,但卻在其後提出告訴,指控房東無故侵入住宅,事後雖然撤銷告訴,房東仍以誣告反制。 判決駁回,房客不否認同意房東帶人看房,但須事先通知,房東數次未經通知擅入屋內,侵犯住居安全,雖然房東認為房客沒有要求一定要在場,但就常理來看,房客應不至於同意房東等人可以無條件隨時用備份鑰匙看房,所以房客應該沒有故意虛構事實,誣告不成立。
2 台中地方法院
98,聲判,3
提告人為承租攤販,他控訴被告(攤位管理人)毀壞門鎖,擅自進屋搬遷物品。檢察官不起訴,提告人不服,於再議駁回後又向法官聲請交付審判。 法官駁回交付審判,認為依照契約約定,提告人拒絕繳付攤位使用費逾兩年,且租約又已到期,所以被告有正當理由進入屋內並執行換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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